| 一、税收优惠政策 (一)凡域内外客商投资创办的生产加工型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(含500万元)人民币以上的,自开业年度起,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3年;自盈利年度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3年。 (二)凡域内外客商建大型专业市场、批发市场、现代物流企业、商场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政策减半执行。 二、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(三)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一个财政决算年度实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,土地由县政府负责征用,作为政府股份投入。 三、奖励优惠政策 (四)招商引资中介人(在县招商旅游局备案的)引进重点生产加工型项目,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奖励。项目建成投产后,对项目引进中介人给予如下奖励: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(含1亿元)以下、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以上的,给予20万元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、2000万元(含2000万元)以上的,给予10万元奖励;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、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的,给予5万元奖励。 (五)其它类项目按照上述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同的基础上,奖励金额减半执行。 (六)对引进长期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,由县委、县政府协调受益单位,按其贷款额的1%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双方协商解决。 (七)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一个财政决算年度实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,在引进项目投产达效后,除上述相关奖励外,还给予安排1人到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工作(符合任职条件)。 四、收费优惠政策 (八)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一个财政决算年度实际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,县属权限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;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。 五、其它政策 (九)城镇开发项目优惠政策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、各项规费全免;1万平方米—2万平方米,免70%;0.5万平方米—1万平方米免50%;重大项目、特殊项目、拉动经济增长项目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。 (十)本政策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的方式协调解决。 |